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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例】奉典孝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598  2021-07-22


奉典孝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606刑初7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奉典孝,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9]3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奉典孝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奉典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奉典孝于每天的18时左右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钢铁世界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荣)放钢板的场地,每次盗窃约50公斤钢板(无法核价),后将盗得的钢板销赃给从事废品收购的李某华。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奉典孝再次到上述地点盗窃钢板,得手后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缴获其盗得的66.35公斤钢板(无法核价),在李康华处缴获134公斤赃物钢板(无法核价)。2019年12月4日,奉典孝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500元,何某荣对奉典孝表示谅解。

综上,被告人奉典孝在二年内十次盗窃。破案后,缴获的200.35公斤钢板已发还。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何某荣的报案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奉典孝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监控截图等的指认笔录;证人李某华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据保全、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奉典孝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奉典孝进行讯问的同步录像及监控录像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奉典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奉典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奉典孝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奉典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典孝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奉典孝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奉典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涉案部分赃物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浩荣,且被告人奉典孝的家属亦已代为向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对被告人奉典孝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奉典孝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奉典孝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奉典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伟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俊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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