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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决案例:蒋少勇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941  2021-07-22

蒋少勇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606刑初33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少勇,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9]3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少勇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蒋少勇的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蒋少勇去到顺德区********,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未能起回。

2.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蒋少勇再次去到上述地址,将被害人赖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案发后,被盗电动车未能起回。

3.2019年11月1日6时许,被告人蒋少勇再次去到上述地址,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停车位的一辆黑红色台铃电动车(无法核价)盗走,后将该车骑回乐从镇葛岸村教德大道1号永一厂宿舍。

2019年11月5日,民警在顺德区********将被告人蒋少勇抓获,起回一辆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李某2。

综上,被告人蒋少勇实施盗窃三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蒋少勇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李某1、赖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表;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物品无法核价的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蒋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少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少勇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少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少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少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少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少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部分赃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蒋少勇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赃物无法核价,故无法确定退赔数额。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艳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威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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