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治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7刑初38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治康,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2018年1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8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9〕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治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治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钱治康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黄某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黄某保安小学对开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钱治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钱治康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钱治康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钱治康的供述、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视听资料、前科情况查询表、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治康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钱治康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过拘役,现又犯该罪,本院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治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治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四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建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碧珊书记员 庾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