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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区危险驾驶罪判决案例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671  2021-07-22

罗健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5刑初61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健文,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2019年1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健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景芳出庭支持公诉,罗健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31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罗健文醉酒后驾驶粤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南海区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罗健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mg100ml,属醉酒。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罗健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健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罗健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健文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健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罗健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健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兴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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