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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区危险驾驶罪判决案例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585  2020-05-19

冯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604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注,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仡佬族,大专文化,住贵州省正安县,2018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未检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结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注饮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冯注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冯注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现场呼气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照片,酒精含量呼气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被告人冯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注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冯注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金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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