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那么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如何承担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合并是极其常见的问题,公司合并后,就公司的债务如何承担问题,涉及到公司相关债务的转移,倘若公司在合并时不能就债务承担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这将会损害公司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利于公司今后的顺利运转。
例如,A有限公司与B有限公司合并成为C有限公司,那么就A、B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应如何解决呢,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后的债务承担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成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有约定的应遵从约定,按照公司转让时具体的约定执行;如果公司转让时对债务承担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此时应从法定,即由合并后成立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担,也就是说,上文中的A、B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合并后的C公司承担。
二、公司合并重组后的债务如何承担
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
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
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
三、公司合并时怎样通知债权人
各国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是否还应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债权人则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发布公告是法定义务,而通知不是强制性义务,即便发出通知也多有遗漏。也有的人认为,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个别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