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公司的利润分配都需要一定的方案决定利润分配的多少,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公正。那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谁决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吗?接下来就带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谁决定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谁决定
案情介绍:河北航天金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金穗公司)有2个股东,分别是晟宏公司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航信公司)。在晟宏公司以股东身份状告金穗公司和大股东航信公司分红纠纷中,赢了一审、二审,未成想,不到一年,官司翻了个个儿,再审输了。
记者采访后发现,纷争起源于对公司章程的不同理解。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大会审批利润分配方案,但金穗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由董事会讨论决定。那么,在董事会决定分配方案后,要不要经股东会批准?不仅两个股东理解不一致,就连两级法院理解也不一致。
惯例:董事会决定分红
2000年3月,晟宏公司与航信公司分别出资25万元和75万元组建金穗公司。董事会成员3人。《公司章程》第1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职权;第28条规定:“股利在公司年终决算后执行,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2001年7月和2003年3月,金穗公司召开两次董事会,讨论决定了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此后分别向两个股东支付了利润。这期间公司总经理由小股东晟宏公司派员担任。
惯例打破:股东会决定中止分红
第二次董事会后总经理改由大股东航信公司派员担任,利润分配就不那么顺利了。2004年4月,金穗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决定2004年分配利润500万元,报股东会批准”。后金穗公司一直未向小股东晟宏公司支付2003年度红利,也未向其提供公司财务结算表、资产负债表等财税报表。为此,晟宏公司以股东权益受侵害为案由将金穗公司和大股东航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其2003年红利125万元。
2005年4月12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同年5月17日,金穗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对2000年、2002年度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予以追认,决议中止董事会制定的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晟宏公司未出席临时股东会。
争议焦点:章程是否合法
晟宏公司认为,两被告以未经股东会批准为由拒不分配利润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公司章程没有分红需经股东会批准的规定,相反,章程倒是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分配利润。而且,直至起诉前,金穗公司在分配红利问题上从未召开股东会,分红前也未经股东会批准过。
公司法虽然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审批利润分配方案,但并非强制性规定。而且公司只有两个股东,董事会成员即为股东会成员,董事会决议即等同于股东会决议。
金穗公司辩称,董事会和股东会是两个法律地位不同的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的职权是批准利润分配方案。以往的“惯例”不能作为此后分红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金穗公司还强调,临时股东会的召开及作出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大股东航信公司认为,董事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股东本身不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主体,没有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权力和义务。
再审判决:董事会不能代行股东会职权
三个公司之间围绕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利润分配上的权限问题针锋相对,未成想两级法院在这个问题上也认识不一,致使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晟宏公司先赢后输。
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金穗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即晟宏公司和航信公司,2000年和2002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即生效执行,即董事会决议等同为股东会决议,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因素。金穗公司在法院立案后临时召开股东会及作出决议无法律约束力,因此判决金穗公司支付晟宏公司2003年红利125万元,并将公司2003年、2004年财务会计报告送交晟宏公司。
金穗公司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院维持了原判。金穗公司又提出申诉。2005年12月底,石家庄市中院受理了再审申请,2006年10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先前的两份判决。再审认为案件的焦点是:2004年4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注明该利润分配方案须报“股东会批准”,此决定以及2005年5月17日的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有效?
再审认为,董事会决议不能等同于股东会的决议。公司章程虽对股东会的职权未作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股东会不能行使职权。2004年4月14日的董事会决议,注明该利润分配方案须报“股东会批准”,并未超越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授权范围。且该决议获得全体董事同意。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股东会批准。
关于临时股东会,金穗公司将召开会议的通知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文件,均通过公证方式送达到了晟宏公司的营业地,晟宏公司的缺席并不能引起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晟宏公司最终输掉了这场官司。再审判决驳回了晟宏公司要求给付红利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法
公司内部股权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往往是因为公司有利润,但股东之间认为分配的方法、规则不合理。探究公司股权纠纷的解决,就应意识到,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也是股东投资的重要目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公司利润的分配方法。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股权纠纷的各位股东,应首先查看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条款的表述,明确利润分配的方式和规则。公司章程也是公司股权纠纷律师首先审阅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公司法第167条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吗?
公司股权纠纷律师应查看的另一位重要文件,是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公司利润表作为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的体现,可以是负数,也可以是正数。负数代表亏损,正数代表盈利。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如果尚有未弥补的亏损,应先用利润弥补以前5年内的亏损。超过5年内的亏损不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若弥补亏损后没有余额,则用提取法定公积金,更不能分配利润。
公司亏损全部弥补完毕,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为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或扩大生产规模。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公司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提不提、提比例均由公司自己决定。
以完成以上提取后剩余利润,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才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向股东分配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