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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迟迟拿不到工程款,法院:承包单位和挂靠人连带给付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858  2021-07-22

近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恒盛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熊某连带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55.7万元,驳回原告对被告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8日,腾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恒盛建设工程公司签定一份施秉县腾馨苑商住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960万余元,该合同由熊某代表恒盛公司签字。在这之前两天,熊某与王某就腾鑫苑工程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王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该工程基础浇筑、楼地面、屋面工程等项目,同时还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安全事宜、工程质量、工期等作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进行了施工。2014年12月,熊某向王某出具了工程量汇总单,金额为203万余元。2017年7月,经王某与熊某结账,熊某尚欠55.7万元工程款未付。经多次催收未果,王某遂将腾龙公司(发包人)、恒盛公司及熊某一起告上了施秉法院,请求三被告支付55.7万元工程款。


另查明,腾龙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先后向熊某拨付工程款784万余元。被告恒盛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出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熊某虽作为恒盛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中签字,但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腾龙公司只与熊某接洽,工程款也直接打入熊某个人账户上,且熊某在恒盛公司与腾龙公司签定合同之前就已与王某签定“劳务合同”,足可认定熊某与恒盛公司系挂靠关系,熊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亦称挂靠人)。熊某与王某约定,王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了腾鑫苑工程部分项目,系对该工程的分包,则也可认定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王某按合同约定施工,熊某亦认可尚欠工程款55.7万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熊某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恒盛公司作为承包公司(即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恒盛公司及熊某未向腾龙公司提交相关竣工结算报告,造成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结算,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尚欠农民工工资,故驳回原告对腾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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