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发,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但是如果施工合同没有对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则可能给建设单位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先小人后君子,在合同签订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注意风险的防控。
【法律风险分析】
施工合同标的额巨大,所涉及的事项繁杂,关系微妙,履行期限长,若在合同签订时未对施工项目(子项)和施工范围、价款结算办法和调整机制、施工质量标准以及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等重要事项和条件进行明确约定,则可能导致建设单位对工程成本控制指标、质量控制指标、工期控制指标的失控,造成经济损失。
现实中,施工单位利用其在施工专业内的技术优势,在合同约定之外要求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款的案例比比皆是,而且往往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了事。这无疑增加了建设单位成本的不可控性,影响企业资金筹划和安排,带来巨大的商业风险。
【律师建议】
因各个项目均有其特殊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对其有利的施工管理模式,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前述各风险点、建设单位的主要条件及其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约定,对合同未约定的费用予以排除,避免产生合同约定外的其他费用,增强建设成本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
另外,建设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合同附件方式逐一设定对施工单位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处罚措施和补救方法,从合同层面赋予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绝对控制权,在发现施工单位违约或存在违约风险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相关法律法规】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