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过户,买主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1996年1月,朱某及父亲朱某杰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书》,约定朱某及父亲朱某杰共同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某房产,建筑面积95. 77 平方米,每平方米2200元(一次性付款按9折计算),售房总价为 189624. 6元,房屋交付日期为1996年2月28日。协议签订后,朱某及父亲朱某杰已按照协议约定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合计189624. 6 元。经查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05年3月15 日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但至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协助朱某及父亲朱某杰办理上 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判决裁决】
一、确认朱某杰、朱某朱某和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6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朱某朱某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解析】
朱某杰和房地产公司于1996年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履行善意履行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应配合朱某完成过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