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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8136  2021-07-23

启东两男子在瑞德广场购置房产并贷款支付完全款,但开发商迟迟不能交房。无奈之下,张某荀和张某越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启东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原告张某荀、张某越与被告启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


2015年8月31日,原告张某荀和张某越与被告启东市某房地产开发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瑞德广场某商品房以205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首付105万余元,2015年9月22日交付尾款100万元。

2016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交房时间2016年5月31日延至2016年12月11日,被告根据原告已交房款4.35%的年利率补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同日,原告签署了一份确认函,确认购买的案涉商品房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不存在任何异议。2017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违约金46775.76元。在这以后,被告始终没有将案涉商品房交付给原告。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案涉商品房所属工程验收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原告提供的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表显示,案涉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4月,联合验收结果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原告提供的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显示,所列商品房屋现售备案文件齐全,准予备案,落款时间是2017年6月7日。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荀和张某越与被告启东市某房地产开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已按照约定支付了房款2054902元,且案涉商品房所涉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4月,被告显然不能如期交房。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从2016年12月12日起算,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由于被告已经支付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46775.76元,可以认定被告已经赔偿原告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至2016年12月11日时间段内的损失,所以原告的购房款利息应当从2016年12月12日起计算。据此,启东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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