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房子引发的矛盾纠纷很多,其中有部分就是由于房价给闹的。房价的过快上涨,导致了房地产交易双方心态失衡,进而产生各式各样的矛盾纠纷。
近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实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17年,市民康女士相中了云南某中介推荐的一套房子,于是通过中介与卖家吴女士洽谈。经过多次磋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以120万的价格成交,并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了合同,康女士当天交了3万元的定金。交完定金后,康女士多次催促卖家吴女士交房,卖家吴女士反悔,不愿交房。
随后,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康女士便一纸诉状把吴女士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康女士称:
其与被告吴女士就昆明市盘龙区某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于当日以现金形式交付了购房定金,被告吴女士也于当日向原告康女士出具《定金收条》,确认收到定金3万元。双方约定于2017年12月16日前在中介的协助下进行网上签约、公证、备案等手续,在公证后支付定金和预付款共计40万元,被告交付房屋给原告。
约定日期前,原告多次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共有人不同意卖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自己东拼西凑准备好了房款,满心欢喜地等着交房的时候,被告吴女士却给了她当头一棒。吴女士必须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在既然被告吴女士不同意卖房了,就必须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被告吴女士辩称:
争议的房子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产权证,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是不得转让的,而且房屋并不是她一个人的,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丈夫之前对出售之事不知情,所以她认为合同是无效的,也不愿双倍返还定金。
经审理
盘龙法院认为:
虽然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房屋共有人的签字,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康女士和吴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是无效的。
现被告吴女士以涉案房屋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和其丈夫不同意卖房作为抗辩事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被告吴女士短信回答不愿意卖房,本案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吴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遂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定金罚则,被告吴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
2018年7月9日,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康女士与被告吴女士签订的《某地产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吴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女士返还双倍定金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康女士对被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康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定上诉期,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法官语录】
在房地产市场中,交易双方要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对想要通过违约获得利益的行为坚决说“不”。购房者在买房时遇到卖家反悔不认账,甚至更过分的行为时,首先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发短信确认是否交易,电话进行交流沟通时要录音,面对面沟通时最好能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发生争执和矛盾难以解决时,要尽早起诉到法院进行维权,相信法律会还您一份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