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封存、复印病历要求
1、到医院医务科(或者医疗安全办、医患关系办、病案室)提出封存病历、复印的要求,要求医方封存病历,并将病历复印一份加盖医院公章给患方;
2、如果遭拒,可向医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科、卫生监督所投诉,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仍遭拒,报警处理。
二、复印、封存病历
1、医、患双方在场复印病历:医务科(或者医疗安全办、医患关系办、病案室)工作人员将病历原件调来后,患方在场见证医方复印病历资料的过程;
2、逐一清点、核对病历原件和复印件,有漏印的及时提出补印;
3、封存复印件或原件:医方工作人员将病历资料放入档案袋内,档案袋开口处用白纸、胶水粘贴好,医、患双方在白纸与档案袋交接处签字、盖章、按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
三、保管和拍照
1、上述病历资料封存件由医方保管;
2、患方对封存件外壳拍照或复印,要求医院在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封存记录和封存清单。
四、注意事项
1、提出封存要求前先查询到医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科、卫生监督所的电话;
2、若医院以病人尚未出院、正在治疗过程中为由拒绝封存、复印时,明确告知封存、复印运行病历,要求立刻封存、复印已经完成的病历,并在6小时后再次封存、复印医院补记的病历;
3、封存运行病历时,可以要求主管医生、护士立刻将已完成的病历放到双方均可以看到的地方,让医方不能再修改已经完成的病历,但同意医方补记抢救记录等病历资料;
4、如有相关摄像头可以拍摄到诊疗过程,亦要求拷贝监控录像并封存,如遭拒,则报警处理;
5、沟通过程可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