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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诉讼程序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243  2021-07-22

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一)诉讼前的准备

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法院起诉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

1、确定原、被告

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起诉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

(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

(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

(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如果不仅仅是一家医疗机构造成医疗损害的,比如患者由A医院转去B医院治疗,A医院在病历中漏记了一个注意事项,而B医院又恰好漏诊,两者结合导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属应该怎么告医院呢?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都会建议患者家属将A、B两家医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终弄清事实,二是赔偿上比较有保障,这既是诉讼技巧也是保护自我的一种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一家医院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这一条规定就是说,如果患者的家属只告了一家医院,法院会追加另一家医院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属如果明确放弃了对一家医院的诉讼,那么可能需要在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诉讼必须要上法院,那应该怎么选择法院呢?是不是可以选离家近点的法院,诉讼时比较方便?是不是可以直接去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为级别越高的法院水平越高?这些想法都是不正确的,法院并不是贪图方便等原因可以随意选择的,而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具体而言,要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包括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和由哪一具体的法院管辖(地域管辖)。

所谓级别管辖,是指应该由哪一层级的法院来管辖这类诉讼,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除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这实际上说明了基层法院管辖的范围很广。

我们需要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所以一般来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就地域管辖而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最常见的诉讼方式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一般也就是医疗机构所在地。例外情况是,医疗机构与医疗事故发生地不在一起时,根据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这种情形很少。因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地和医疗机构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确定自己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既降低胜诉的概率,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很多费用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确的,如医药费、交通费,都是有凭有据、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将要发生的费用可以明确,可以一并加入诉讼请求中;如果费用尚未发生,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可以请求法院保留诉权。

现实中,有人以为提起诉讼请求时费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实不然。这种漫天要价的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时也要额外支出相关的案件受理费,还可能在律师费等方面也大大增加,从而给原告带来过重的负担。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赔偿数额确定来说,可以根据向被告要求的赔偿项目的范围和数额来计算,本书将在第2章作详细的说明。

诉讼请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而言,必须在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能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终结后再另行起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4、及时起诉

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但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一方面体现在法院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审结案件,不得拖延;另一方面体现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当遵循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便失去了胜诉权,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遇到医疗损害的患方应当注意,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去法院寻求帮助。如果超过了时间,即使起诉也没有胜诉的希望了。

具体来说,一般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至于什么时候开始,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为绝大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都是在患者身体受到伤害1年之后才提起诉讼的。这是因为普通患者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伤害与诊断行为有因果关系,谈不上向医方主张权利;而有些损害事实发生后,其损害结果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逐渐呈现出来的。

5、准备相关文书、文件

起诉是一个规范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应的形式完成。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应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这是为了方便法院明确当事人,并与被告及时联系、送达,从而推动诉讼程序开展。

(2)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这是为了明确诉讼中主要的参与人是否真实:

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一般为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

②如果当事人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的家属,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③被告一般为医疗机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信息。

(3)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①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的函。当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人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②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4)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①就医过程中的病历、住院卡等证明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事实的材料。

②提交损害赔偿依据的证据,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5)一般还需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6、需要缴纳的诉讼费

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能随意乱收或减、免,但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交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受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审查和审批后,决定是否缓、减、免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缓交、减交诉讼费和免交诉讼费是不同的行为,一个当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种请求。缓、减、免诉讼费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足够的证明。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在一个案件中需要交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是最常见的支出,基本是每个案件都需要缴纳。具体一个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需要缴纳多少案件受理费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依据原告起诉时要求多少赔偿,即我们常说的标的额来确定。按照标的额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进行速算:

(1)不超过1万元: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金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金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金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金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金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金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金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标的金额×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费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可能需要向法院预交申请费或者是其他费用。申请费往往发生在案件执行时或者申请保全时,比如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被告一直没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就需要按照标准支付申请费,具体标准是: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再比如,对一些个体诊所,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可能会担心被告没钱或者转移财产,那么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对被告的账户、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使其无法转让,这时候也需要支付一笔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起诉的时候,仅是预交诉讼费,最终诉讼费由谁承担则需依照判决而来。人民法院在审结案件以后,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诉讼费用的分担: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依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按比例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减半收取。

(二)诉讼流程介绍

1、起诉: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交纳起诉费,等待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受理:法院审核起诉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通知应诉: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就会通知被告应诉。

4、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述最后意见等。

5、委托鉴定:如果在诉讼中需要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申请人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然后法院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送交委托鉴定函和需要的相关资料,等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

6、裁判: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相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7、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任何一方不服,15日内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书生效。

8、二审:上诉后,二审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决,结果可能是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发回重审;二审判决是终局判决,判决送达后生效;如果各方当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请再审的情况,否则不可以申请再审。

9、执行: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期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申诉程序: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审事项存在的6个月内提出。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有哪些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主要包括:

(一)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分析指出医方存在某种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二)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且未指出医方存在诊疗护理过错、不足或缺陷的;

(三)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根据《条例》第33条第(1)项至第(4)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四)诉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难以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的。

1、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起诉讼。

2、收集相关证据

当事人可以将医院的就诊记录(病历、发票、病情证明、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等)作为证据固定下来。

3、向法院提起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可以委托相关专业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拟,百度文库里面也有很多的模版可以参考。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个人难以调取,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3)相关证据。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医院就诊记录等等。

4、开庭审理

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庭前准备;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诉阶段。

5、判决

开庭后,法院会在审理期限内进行判决,向原、被告及代理人送达判决书。

三、医疗损害纠纷诉讼注意事项

1、向卫生局申请处理和向法院起诉这两种方式不能同时进行,如果有这种情况,按照诉讼阻却行政处理的原则,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2、影响医疗事故赔偿额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这三个因素,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会有列出。

3、在诉讼过程中,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院方有责任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诊疗护理常规,如果不能证明,则责任在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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