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公园里玩被另一个正在荡秋千的小孩意外伤到了,荡秋千的小孩该担责吗?双方父母都有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5日,花花(化名)在小区内的儿童乐园与同伴玩耍,被正在荡秋千的朵朵(化名)撞伤。事故发生时,花花7岁,朵朵5岁,双方父母均不在场。
花花因眼睑裂伤,前往医院进行眼睑结膜裂伤缝合术。拆线7日后,花花眼部缝针处的疤痕,被医院诊断为增生性瘢痕,需进行激光治疗,并定期用药。经核算,花花妈妈支付医疗费8464.05元,自费购买医疗修复药品与产品花费4704.62元。事发后,朵朵的父亲向花花妈妈转账1700元医疗费,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花花妈妈遂诉至法院,要求朵朵的父母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754.64元。
【法院审理】
双方未年满8周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预见自身行为可能存在的危险,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本次碰撞应属意外,事故责任应由双方监护人承担。本案中,朵朵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花花眼睑受伤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双方监护人均未在现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花花和朵朵的父母分担。
关于花花护理费、交通费等诉求,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依法计算出护理费为1680元(14天×120元/天),交通费420元(14天×30元/天),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上述事实,花花因事故实际造成损失合计15268.67元,朵朵监护人应承担60%的损失,共9161.2元,扣除1700元,还需支付7461.2元。故法院酌定朵朵的监护人向花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461.2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需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即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责任。本案中,朵朵荡秋千的行为致他人受伤,事故的发生与双方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关,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双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法院酌定朵朵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
未成年人尚处生长发育期,应鼓励其多多参与集体活动、户外活动,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既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危险防范意识,避免在活动中造成对自己或他人的伤害。鹏法君提醒,照顾、陪伴孩子的家长,在孩子因为意外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将伤者送医治疗,避免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声明:本文来源龙华区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