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齐和小王系某中学学生,一次课间休息,小齐正在操场散步,被奔跑追赶另外一名同学的小王迎面撞倒,造成牙齿损伤。小王及其父母、所在学校校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被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齐在操场上正常行走并无过错。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和爱护在校学生的职责,小齐在学校操场受伤说明学校未完全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小王事发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操场上奔跑追赶他人导致撞伤别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王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与校方签有责任保险合同,应承担学校的替代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法院判决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替代赔偿。小王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代为赔偿。各方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青少年活泼好动,日常生活中造成自身和他人损伤、致残的比较多见,家长和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从而避免损伤,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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