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与其妻因推销小件塑料制品经常来往于普陀区各海岛,现在虾峙大岙暂住。2003年6月22日下午一时许,原告夫妻正在午休,原告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由号码为13587040xxx的手机发来的短信:“进的门来笑嘻嘻,三言两语成夫妻,说了半夜知心话,钞票一扔各东西”,原告妻子看到此短信后即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发生争吵,原告再三辩白无效后,一怒之下打了妻子,其妻随即离开原告不知去向。为此,原告开始了寻妻之旅,几天寻找未果后,原告于6月25日诉于法院,要求发短信者赔偿误工损失费1000元,差旅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6300元(原告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要求法院调查被告13587040xxx机主真实身份的申请)。
审理及评析:
法院立案受理后,6月30日,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调查确认1358704xxxx号手记的主人系丁某后,通知丁某到法院对其进行了例行询问,并向丁某送达了诉讼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其同意和要求,于7月4日开庭调查。审理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发过此短信,但认为二人素不相识,确系按错号码,属误发,被告承认有过错,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示愿适当赔偿原告。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人民币1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当即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