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且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承揽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口头协议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带料加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等;
2.合同履行的情况及证明,如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给付的价款、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定做物的凭证等。
三、违约的证据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