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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如果已经签收 了,但发现少发货了怎么办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2333  2022-07-06

每一次电商大促之后,都会迎来一波收发快递的高峰。快递在给人们带来一定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快递收到了,但是包裹里的东西却少了,应该找谁赔偿?


基本案情

小杨(化名)通过手机扫码下单将一包茶叶和一块玛莎拉蒂手表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到广州,并支付快递费13元、保价2000元保价费10元。后快递员上门核验取件码取件,但当时并没有包装好货物快递员就离开了。次日,快递到达广州,收件人见快递包装完好,所以并未当场查验货物就签收了。快递签收后正好是中秋、国庆假期,收件人因为外出旅游,也没有查看快递。一直到假期结束,收件人返回广州后,拆开快递发现包裹里只有茶叶,并没有手表。

小杨得知后联系快递公司询问,快递公司回复小杨因为没有当场拆开验收,现在时间过去太久,不予赔偿。小杨因多次沟通、投诉寻求解决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向南海法院起诉快递公司。

 

庭审中,快递公司提出,小杨在下单时阅读并同意了《电子运单协议条款》,该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该案涉快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义务纠纷应按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执行。快件收方签收后一个多月才反馈少件,快件已超出快递公司监控范围,无法判断为快递公司的责任。

裁判结果

南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小杨提出少件的时间距快件签收时间间隔较久,但因遇上中秋、国庆假期,收件人未及时拆包亦属合理。双方签订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也并未明确约定收件人需签收当场验收货物以及寄件人提出赔偿的时间;而且快递员收件时没有当场打包快递,快递公司也无法提供将手表打包的证明,所以可以认定案涉手表是由于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丢失的,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约定,小杨应提供托寄物的真实有效价值证明,未能证明的,快递公司按照未保价快件进行赔偿。由于小杨未能证明手表的实际价值,结合《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关于未保价快件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约定,南海法院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杨100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选择快递公司邮寄货物,实际上就是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快递公司有义务将所邮寄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在填写快递单时,消费者就已经默认与快递公司签订了相关快递服务协议,其中包含了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以及未保价赔偿数额。


因此提醒消费者在邮寄快递时,应仔细阅读快递公司条款,在填写快递单据时更应该谨慎。邮寄贵重物品、易损坏物品时,仔细阅读保价条款,避免因未保价而造成损失。在收件时,要及时拆箱验收,检查物品是否存在缺失、损坏等问题。此外,应保留好下单时的运单号、以及相关条款的内容,以免遇到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索赔。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声明:本文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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