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的债务,可以起诉股东吗?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佛山某门窗有限公司欠佛山市南海区某中空玻璃厂货款67774元,高某、肖某、肖建、谭某、徐某是公司股东,现佛山市南海区某中空玻璃厂起诉佛山某门窗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要求股东高某、肖某、肖某、谭某、徐某对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门窗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显示,五位股东均未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股东资本认缴制度是公司法规定的制度。在股东资本认缴制度之下,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依法均可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可见股东依法分期缴纳出资受法律保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若没有法律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事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发生,股东可拒绝履行提前出资的义务。本案诉讼期间,门窗公司的股东高某、 肖某、肖某、谭某、徐某对门窗公司的出资义务期限(于2035年12月31日前缴足)尚未到期。换言之,门窗公司对其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并非享有到期债务。因此,原告要求高某、肖某、肖某、谭某、徐某对门窗公司本案涉讼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说明】
本案例的公司是特指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法律上存在很大的争议,不同的法官判决不一样,以上案例仅是个案,代表其中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