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对于被继承人已经立遗嘱处分的遗产,不能适用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是被继承人未定遗嘱,或者虽然留有遗嘱,但该遗嘱并未有效处分其全部遗产,即对于没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或者遗嘱未作有效处分的遗产,才可适用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如果被继承人此亡时,被继承人的子女尚生存的,即使是该子女随即也死亡,亦应由其本人直接继承遗产。
(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享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子女、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等。其他如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儿媳、女婿、侄子、外甥等都无权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代替直系尊亲属的位置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且不受隔代数目的限制。(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死亡的子女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曾(外)孙子女亦可代替死亡的(外)孙子女继承曾(外)祖父母的遗产。被代位的直系血亲是作为第一顺序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因此,只要该死亡子女有代位继承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等就没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策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应适当分给遗产。”以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作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