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借款,还打了借条。
一旦离婚,这个借条有效吗?
“欠债还钱”是否“天经地义”呢?
这笔账要如何算清呢?
今天的案例给你答案!
近日,大庆市的李女士带着《离婚协议书》走进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院,起诉其前夫刘先生,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向李女士借的12.5万元。
基本案情
刘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于2019年10月结婚,婚后不久,刘先生因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出现了亏空。面对财务困境,刘先生便想到向自己的妻子李女士借婚前积蓄。看着丈夫无力解决难题,李女士既想帮助他摆脱困境,又担心再次出现财务危机,影响家庭生活。思来想去,李女士还是拿出自己的婚前积蓄,陆陆续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给刘先生,自2020年初以后,共计借给刘先生12.5万元。为了让李女士放心,刘先生每次借款时,都会给李女士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
可是好景不长,2021年春节后,夫妻两人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将近一年来的借条金额合计后写进了协议书里。协议明确写明“刘先生向李女士借款12.5万元,于2021年5月1日前归还”。然而,还款期限已过,李女士多次催讨,刘先生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在多次协商不成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了法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充分体现了夫妻对各自财产处理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确认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法官受理案件后,耐心细致向双方释法析理并做调解工作,最终刘先生与李女士签订和解协议,刘先生承诺于2022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并按月利率1%支付2021年5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来源: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