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吗?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偿还。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需要用夫妻的个人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此种情况下,夫妻并无共同财产,夫妻应以各自的个人财产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有明文规定。但是,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由此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应该就“第三人知道”负举证责任。
对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如何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两方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两方等份偿还。共同偿还就设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两方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特定的多数人之债,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其任何一方对外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一方全部清偿了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内部,就取得向负有连带义务的对方要求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并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这就说明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办法;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的,用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清偿。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和债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人主张全部债权,此即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诉讼成本。
(4)向妇女、弱势群体或经济困难一方倾斜的原则。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保留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生活必需费用。
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能否约定夫妻共同偿还?
婚前夫妻一方个人所负的债务可以与债权人约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该由谁负责清偿,但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双方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以约定由双方或者另一方负责偿还。如果没有约定,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婚前债务,另一方知道且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离婚时不能要求补回;如果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其偿还相应的部分再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