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判决丈夫一方应该支付给妻子近十万元,作为分割婚前购买房产的补偿金。
【案情回顾】
据悉,刘军与王芳(均为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夫妻矛盾难以化解。2017年5月,刘军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诉请离婚,王芳同意离婚,但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法院判决】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登记在刘军名下的某花园房屋是其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且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通过确认双方婚后在银行对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具体金额和该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结合王芳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军须按50%的比例支付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款项及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补偿金给王芳。
据悉,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刘军与王芳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因此,刘军须按50%的比例支付补偿金给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