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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863  2021-07-23

曾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被很多人提出了质疑,该规定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夫妻一方的借款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未借款一方的免责要求为“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而事实上想免责的证明条件是极为苛刻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赌博等行为借了大量款项或者故意与第三人成立虚假的借贷关系,导致另一方无力举证承担大量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此后,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1月,最高院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过上述规定,几个关键点值得留意,一是共同签字、追认,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前提是需要夫妻共同认可;二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即如果债务未得到双方确认或追认,如能够证明债务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仍然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简单地说,如果一方认为某项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双方共同确认或追认的情况外,一般需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证明主张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举证不能,主张方又是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以上规定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不足,但同样存在一些其他问题,比如实践中夫妻一方对财产进行处分行为时很难做到双方共同签字;比如生活中很多琐碎的支出是没有办法留存发票之类的证据的,也就是很难证明某些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以上说了这么多都是关于法律层面的问题。但是,一些题外话还是不得不提,夫妻关系的建立应该是始于爱情的,法律是保护人们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却很难根本地解决我们在婚姻关系中的所有问题,甚至是所有的财产问题。

每当有当事人因为离婚纠纷找到我们的时候,我们从来都不想告诉我们的当事人在生活中一定要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隐匿财产的证据等,这样只会让彼此的矛盾加深,即便最后没有办法继续生活,以一种相对平和的方式结束婚姻至少能够让双方仍然对生活有着希望,而非将满腔的怨恨转化为对财产的锱铢必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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