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详细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鑫,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详细信息(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详细信息(略)。
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由张某独自偿还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本案中,上诉人并不是借款人。被上诉人赵某所提交的借据是被上诉人张某向其出具的,该借据有张某的署名,足以证明赵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赵某所主张的“借据系因被告曹某不会写字由被告张某书写”这一情况并不存在,恰且与客观事实相反,赵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一主张。赵某既没有现实的给上诉人转账借款,更无证据证明上诉人让其向指定账户转款。因此,赵某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与上诉人无关。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赵某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即不能证明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