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XX,男,汉族,1981年08月08日生,住址: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西城居委会中山二路XX号,身份证号:44162419810808XXXX
被告一:陈XX(粤P0XXXX号车司机),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陂角村新联村XX,身份证号:44160219720922XXXX
被告二:周XX(粤P0XXXX号车实际支配人),男,1969年9月5日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罗阳镇西区西兆路富华巷XX号,身份证号:44011119690905XXXX
被告三: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河源汽车总站(粤P0XXXX号车所有人)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大桥路X号
被告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华路中保大厦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62796.31元;(详见赔偿明细清单)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8月29日15时37分,原告黄XX买票乘坐被告三广东省河源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河源汽车总站粤P0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广州往河源方向行驶,行至S244线312KM+600M处与陈XX驾驶的粤SSX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客黄XX受伤的事故。经查实:被告三在被告四处购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XX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后又送往佛山中医院救治。诊断为:1、多发性骨折: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2、双下肺挫伤,3、上唇挫裂伤缝合术后;4、多处皮肤挫擦伤。医嘱:定期门诊复查。经与医生沟通,原告黄XX伤情存在后遗症的风险,原告保留后遗症后续治疗费的请求权。待病情稳定后,经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黄XX因右下肢多发骨折致髋、膝、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因右尺骨鹰嘴骨折致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8400元。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详情见附件《黄XX事故损害赔偿明细清单》。
此致
博罗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附:《黄XX事故赔偿明细清单》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2天=1100元
二、营养费:3000元
三、后续治疗费:28400元
四、护理费:50元/天×22天=1100元
五、误工费:47479元/365天×174天=22633.82元(批发和零售业)
六、交通费:2899元
七、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201996.29元
①30226.71×20×33%=199496.29元
②鉴定费:2500元
八、医疗生活用品费用:1667.2元
原告应得赔偿:26279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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