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601 2015-03-12
黄某在上班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当场死亡。同时因工死亡属于工亡。车主、相关保险公司、公司该如何担责和赔偿,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下面介绍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9日,黄某随公司货车(黎某驾驶,黄某坐副驾驶位)运送货物,在送货到广东四会途中与周某驾驶的一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副驾驶位黄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家属起诉周某、周某车的保险公司、黎某及自身公司,法院受理后,需要黄某做出选择,一是按交通事故起诉,但不能就工伤再要求赔偿,二是撤销对黎某和自己公司的起诉,单纯起诉周某和周某的保险公司,然后再申请工伤死亡赔偿。
黄某家属选择就交通事故起诉部分放弃起诉自身公司司机和本公司,与周某的保险公司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周某车的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
2013年11月5日,黄某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随后黄某家属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为由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60万余元。
【仲裁裁决】
1、公司每月支付黄某母亲供养亲属抚恤金755元 (4196×60%×30%);
2、公司赔偿黄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6955×20年=539100元。
因在交通事故中已赔偿丧葬费,工伤赔偿中无需再赔偿丧葬费。
【万林律师解析】
黄某是因工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且不承担事故责任,属于交通事故死亡和工亡竞合案件,家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医疗费和丧葬费等重复的项目不能双倍赔偿。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直接损失,工伤待遇赔偿中不能扣除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中获得的赔偿。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赔偿丧葬费进可扣除已由第三人侵权先获得侵权赔偿支付的部分,工伤死亡赔偿待遇中应扣除丧葬费。
公司的司机负次要责任,司机又是职务行为,那这次要责任是否可以在交通事故中请求?还再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呢?像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做出选择,一是选择在交通事故中起诉公司次要责任的赔偿,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二是选择工伤赔偿,不能再起诉公司次要责任的赔偿,有的法院是不能选择公司次要责任的赔偿,只能申请工伤赔偿,在实践中,家属一般会选择放弃次要责任的赔偿,选择工伤赔偿。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