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31日11时10分许,郭某驾驶粤Y2XXXX号中型货车沿南海区沙头青龙线由沙头方向往西樵环山公路方向行驶,行至西樵镇环山公路青龙线跨线桥下路口,遇杨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从其行驶方向左侧往右侧横过路口,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及杨某受伤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原告按无责任起诉。经查:粤Y2XXXX号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
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8日死亡。
随后,杨某家属将郭某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1、医疗费:41734.14;
2、住院伙食费:8天×100元/天=800元;
3、护理费:8天×70元/天=560元;
4、死亡赔偿金:11669.3元/年×20年=233386元(无责任按农村准赔偿);
5、丧葬费:29672.5元;
6、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2000元(酌定)
7、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2000元(酌定)
8、处理事故人员伙食费:2000元(酌定)
9、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000元(酌定)
10、精神抚慰金:60000元
合计:374227.74元 ,对方已支付61809.24元,保险公司还需支付312418.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