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驾驶机动车缓慢沿道路行驶至某小区门前道路时,小学生王某与朋友追逐打闹从李某的车辆前经过并接触倒地。待李某下车查看时,王某起身与朋友迅速跑入小巷中,不见踪影。李某查看后,误以为王某系自行摔倒,于是离开现场,并未报警。后,王某监护人报警,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一份,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该道路交事故。王某提出诉讼请求主张机动车驾驶人李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中国某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9914.62元。李某辩称:事故发生时,车速很慢,我以为王某是和朋友打闹摔倒的。下车查看时,王某已离开,不应当承担责任。中国某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交警队仅出具了事故证明,并且载明事故事实无法查清,因此无法确定原告伤情是因被告驾驶车辆时导致,不应在被告车辆保险中赔付。如果法院依法认定此事故为交通事故,那么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到交警,但事故证明载明驾驶员驶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为商业险免责情形,商业险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王某受伤与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李某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肇事逃逸的故意。具体到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综合被告李某当时驾驶的方向、事故接触程度及受害人离开现场等因素,对与原告王某相撞的事故李某从客观上无法确认,且其事后交警部门联系后及时到案、积极配合调查,亦不存在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故意。因此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2269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7620.39元。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1103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和报警的义务。因此,机动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时,往往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但适用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其前提是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不能仅依据离开事故现场这一客观因素就直接认定行为人逃逸。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分析后予以认定,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故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李某虽具备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但不具备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李某下车查看时,王某已离开,误以为王某系自行摔倒。所以,被告李某对事故发生并不知情,其离开现场并非是为逃避相关法律责任,其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故不适用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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