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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6930  2016-05-24
 申请人:卢某,女,布依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贵州省罗甸县董当乡跃进村六组××号,身份证号:52272819891210××××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2月16日生,身份证号:511324199012164512,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凤仪乡老街13号附××现被羁押在禅城看守所。

 申请事项:
 请求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被申请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刑事拘留,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批捕,现羁押于禅城看守所。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系申请人之丈夫。犯罪嫌疑人郑虽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其家属已经与受害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且郑某家有幼子,父母能力有限,需要其抚养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二项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郑南洋小孩尚小,此次交通事故已导致巨额债务,整个家庭还等他出来赚钱还债,特向贵局(院)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被申请人郑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现申请人以及保证人愿意履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的保证人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申请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恳请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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