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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要坐几年牢(案例四)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936  2013-09-12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雄伟,男,41岁。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雄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雄伟及其辩护人徐建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朱雄伟驾驶粤E*****号轻型货车,沿佛山市三水区X780线由六和塘排村往迳口场部方向行驶至X780线5KM+0M路段时,遇被害人孙某某在前方靠路右侧同向步行,由于被告人朱雄伟在过度疲劳的精神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致使货车车头右侧碰撞被害人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朱雄伟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肇事车辆丢弃。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朱雄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朱雄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朱雄伟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雄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朱雄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肖某某、朱某文、朱某莲证言,佛山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涉案车辆相关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雄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雄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有肇事后逃逸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雄伟肇事逃逸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朱雄伟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在审理期间能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雄伟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徐建民所提对被告人朱雄伟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雄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韬
审  判  员    曾巧珍
人民陪审员    何永权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陆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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