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设置警告标志,又发生了二次碰撞,造成前次事故人员再次受伤。此时,两次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交强险又应当如何赔付?
基本案情
曹某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时掉头,与陈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曹某跌地受伤。事发后,陈某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也未采取其他必要的警示措施。
十分钟后,毛某驾驶小汽车途径该路段时,未注意到前方停放的车辆及受伤倒地的曹某,又撞到了曹某及其电动车,曹某再次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起事故中,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中,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无责任。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毛某及相应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车辆的交强险是否可以在两次碰撞中重复使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两次碰撞虽然共同造成了曹某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但两次碰撞间隔时间较长,陈某有充足的时间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伤者免受二次伤害。所以,陈某没有采取警示措施是导致第二次碰撞发生的原因之一,这一原因与他第一次和曹某发生碰撞的原因应当分别独立评价。
另外,交警部门也对两起事故分别进行了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所以,承保陈某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在两个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曹某获赔各项损失共计390832.29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区分责任的赔偿特点也使得伤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在伤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更是如此。所以,在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能否多次使用成为受害方非常关心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是作为一次整体性的事故来处理还是作为数个单独的事故分别定责。
对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交通事故应当作为一起事故还是多起事故来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判断因素:
1.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线部门,对于事发的成因、过程及损害结果较司法部门而言均有更加直观的认知,交警部门可能会根据不同事故的情况,对于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作出多份事故认定书,也可能在同一事故认定书中分段认定事故责任,也有可能仅认定一次事故责任。无论交警部门作出何种形式的认定,均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2.碰撞发生的时间间隔。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中,可能数次碰撞仅发生在转瞬之间,也可能如本案间隔十余分钟。间隔时间短的多车碰撞事故显然更加难以区分各次碰撞之间各车辆的责任,也更适合作为一个整体事故来看待,而间隔时间长的碰撞,因为事故各方均有充分的反应时间,各次碰撞之间的可区分性也就更强。
3.侵权行为的次数及类型。在多车连续碰撞事故中,侵权人可能不只存在一个侵权行为,而多次不同形态的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多次事故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陈某在第一次碰撞中的过错为疏于观察路面动态,在事故发生后,又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保护事故现场及伤者的安全,这又是另一个侵权行为,两次不同的侵权行为分别是两次碰撞发生的成因之一,所以本案最终认定为两次独立的事故。
除上述几个因素之外,每个交通事故案件也都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情况,这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厘清事故成因,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综合性的判断,切实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