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小宋骑着摩托车行驶在路上,不小心撞上了路中央的一块砖头,结果车倒人翻,小宋当场摔成骨折。事后,交警经询问目击者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这块“肇事”的砖头原来是事发4分钟前从一辆运砖小货车上掉下来的,小货车车主是郭某,也就是当时的驾驶员。经查,此前郭某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警经过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系交通事故,小宋无证驾车未注意确保安全行驶,致发生碰撞,郭某驾车载物,遗撒载运物,致发生碰撞,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均有直接因果关系,并据此认定二人负本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小宋主动找到郭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他将郭某和小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16万余元。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成为了本案的焦点。法庭上,小宋称,交警部门已经出具认定书,定性该事件为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货车车主郭某也同意这种说法。而保险公司答辩称自己不该理赔。因为只有车辆致人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才能构成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交通事故”。本案中,小宋受伤是路上遗留的砖头所致,摩托车碰撞砖头翻车时,小货车已经离开现场。因此,小宋受伤并不是小货车本身所造成的伤害,这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同时,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是一起侵权案件,应当由侵权人也就是郭某自己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郭某负有同等事故责任。郭某驾驶的小货车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小宋12万元,交强险不足赔付部分28836元,由小宋和郭某各负担50%损失,故郭某应赔偿小宋损失14418元。
【法官说法】
如何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本案承办法官陈进杰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可从事故原因能否构成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加以判断。保险法上近因原则是指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对于多个原因先后相继发生造成的损失,应当按其发生的时间顺序,分析发生的多个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属多因间断发生,如间断发生的原因都对损害后果产生作用,就都是近因;如果多个原因之间有前因后果关系,则是多个原因连续发生,此时,无论从结果往前追溯,还是从最初发生的原因往后推移,结论都一样,因此,最初发生的原因,就是近因。具体本案中,造成损失的近因应为小货车掉落砖块,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此外,交警部门亦认定本案系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并认定小货车应负事故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
至于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属遗撒物的物件损害责任,因本案的遗撒物即砖块系从机动车掉落,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应负的物件损害责任并不矛盾,换言之,受害人有权依据物件损害责任向郭某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向郭某主张侵权责任,同时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付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