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2日,黄某驾驶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该车前部与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的车辆进行了维修,用去修理费56500元,赔偿了路产损失费10920元、拖车费708元。黄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当黄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黄某的驾驶证还在实习期间内,依照规定是不能上高速行驶的,现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随后,黄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1、维修费:56500元
2、路产损失费:10920元
3、拖车费:708元
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黄某2000元,在商业险内赔偿黄某66128元。
【律师解析】
一、在实习期间内上高速行驶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形,保险公司认为黄某属于无证驾驶是不合理的,本案中,黄某已经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取得了驾驶证资格。
二、保险公司以黄某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赔。《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仅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并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便产生相应效力,据此,立法对保险公司的减轻说明义务情形只限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情形,保险公司不能扩大使用减轻说明义务的情形。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保险公司在引用部门规章时,仍应当向当事人作具体的提示、说明义务。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具体提示、说明“驾驶人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已经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