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万林律师所以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06日,温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隧道路段与叶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导致叶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温某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查:温某小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购买了责任强制险、商业险第三者险。
肇事车辆的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出事后,车辆进行了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10月。
交通事故发生后,叶某被送往乐从医院救治,温某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22068元,后伤者叶某将温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叶某7万元。
后温某就垫付的22608元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发生事故时已过了年检有效期,不予以理赔,温某将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温某垫付的22608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温某22608元。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检验,保险公司是否能免除保险责任?尽管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本案中,原告车辆的行驶证在出险是仅超过有效期限六天,且在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已重新领取了新的行驶证,即事故发生时行驶证的瑕疵已得到弥补。因此,本案被保险机动车未在检验有效期前检验而于事后已得到补救的情况应区别于保险条款中“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情况,因为本案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超过有效期并非一种持续的状态,仅是短暂性的、阶段性的,其因重新领取新证而使得“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的短暂阶段消除。且肇事车辆能重新领取行驶证亦证明其享有行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免责,不予支持。
下载附件:车辆未年检出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