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宣城网讯 一辆满载货物的大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货物突然掉落,砸到后方正常行驶的轿车,造成轿车受损。对于轿车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17日,唐某驾驶大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车上所载货物突然掉落,砸到其后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驰轿车前部,造成该轿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损失经鉴证为22000元。除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损失外,唐某还赔偿了奔驰车主19100元。唐某就该赔偿款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约定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且涉案车辆未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为由拒绝赔偿。唐某为此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唐某191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虽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约定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审理过程中,未向法庭提交涉案的保险合同条款,以证明双方对该免责情形进行了约定,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因此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依法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胡继泽)
此判决是有争议的,补充意见:货物坠落造成别人损失,如果没有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这种情况一般不赔。
第三者损失保险条款有明确规定,车上货物坠落造成第三者损失不属于责任范围。
据了解,大多数客户都没有投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有些保险公司就不销售这个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