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723 2013-12-31
陈某驾驶俱乐部的一辆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上海市嘉铭公司花费200万元购买的玛莎拉蒂轿车撞坏。嘉铭公司要求赔偿修理费、鉴定费等66万元,其中包含车辆贬值损失。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经修理已经恢复原状,索赔贬值损失缺乏依据,仅支持了该公司的部分诉请,共计25万余元。
2011年12月5日,陈某驾驶公司客车与马某驾驶的玛莎拉蒂轿车相撞。经认定,陈某负全责。据悉,轿车所有权人是嘉铭公司,但当时出租给了另一家公司。
经评估,该车的修理费为24.6万余元,嘉铭公司同时还支付了5100余元鉴定费。
期间,嘉铭公司自行委托了两家二手车评估服务公司,分别对轿车去年6月和2011年10月的价格进行评估,结果是车辆“贬值”34万余元。
手持评估报告,嘉铭公司将俱乐部、保险公司和陈某告进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鉴定费、车辆修理期间的租赁收益及车辆贬值费共计66万余元。
俱乐部和陈某认为,不应当赔偿租车收益。对于贬值损失,考虑到轿车至事发时已使用近8年,会有各种因素导致贬值。此外,两份报告都是嘉铭公司自行委托产生的,其中1份评估基准日早于事故发生日,另外1份报告评估时车辆尚在维修,所以均不具合法性、科学性,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保险公司则提交出书面答辩意见,认为车辆租赁收益、贬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嘉铭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修理费24.6万余元、评估费5100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余款交由俱乐部承担。其余诉请则不予支持。陈某为履行职务行为,无需担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