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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车检修车辆被车撞,自身车保险公司第三者险赔不赔?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280  2013-12-21
司机下车检修遭追尾致身亡
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司机下车检修车辆,不幸遭遇后车追尾而致其身亡,赔偿责任应该谁来负?近日,龙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周某系原告货运公司雇佣的司机,驾驶大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现车辆异常,将车停在路肩与主车道之间,开启危险闪烁灯。之后,周某下车到大货车尾部准备检修。此时,河南籍董某驾驶大型牵引车从后方驶来与周某停靠的大货车相撞,周某被前后两车挤压当场死亡。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在高速公路上遇到紧急情况停车,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在车后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后面撞上周某的大型牵引车司机董某,没有认真观察,也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认定,周某以及河南籍大挂车的司机董某各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周某的家属与河南籍大挂车一方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周某家属40万元;与原告货运公司达成协议,原告一次性赔偿周某家属50万元。之后,原告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原告遂将被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是本次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的驾驶员,不是机动车第三者的范围,不属于第三者的保险赔偿责任,只能在车上人员责任险2万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事故中原告司机周某下车离开车辆,处于机动车之外,其从事的并非驾驶行为,车辆也不在其控制之下,其身份转换成第三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原告与周某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对被告没有约束力,法院根据相关赔偿标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6万多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死者周某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法官认为,死者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此事实并不影响周某在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对第三者身份的认定应当以事故发生当时为依据。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本案中,死者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其在下车行至大货车尾部准备检修时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周某已经不是在保险车辆之上,其与一般的行人无异,法院因此认定周某为“第三者”身份,并据此作出了赔偿判决。
  另外,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规定,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中的本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可能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仅指车上人员在本车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至于车上人员离开本车后又被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则不属免责范围;另一种解释是对于车上人员在本车上及离开本车后因本车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保险人均得免责。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合同格式条款解释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法院认定驾驶人下车之后就已经不是车上人员,是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的。
  本报记者 李岱娜
  通 讯 员 杨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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