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能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173 2017-03-21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再婚家庭都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这种关系已逐渐成为中国家庭中一种需要重视的关系。所谓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生父或者生母的再婚配偶为继母或继父。
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常常涉及因受害人致残而主张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如果受害人还有依法需要扶养的对象,则其会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那么,继子女能否获得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呢?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与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故继子女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不应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则根据婚姻法中有关继父母与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的规定,继子女有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而言之,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种因再婚而形成的一种姻亲关系,会转化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使得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了法律上的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者判决。”由此可见,当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这种抚养教育关系后,(这种抚养教育关系具体而言就是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自愿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权获赔被抚养人生活费。(来源:重庆永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