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城镇标准获赔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862 2016-07-18
【基本案情】
谭志鹏系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谭志鹏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某临武县花塘敬老院路段时,跨越道路中心虚黄线行驶,与对向由夏达雄超速驾驶的重型货年会车相撞,造成谭志鹏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志夏达雄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谭志鹏的父母谭跃红、吴春明多次找夏达雄及联合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以城镇标准赔偿谭志鹏的各项损失共计326113元。被告夏达雄对本案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赔偿标准有异议,认为应适用农村标准而不是城镇标准。因为谭志鹏是学生,是农村户口,其在学校的生活费用靠父母,现在国家政策对大学生不包分配,谭志鹏读的是技校,可能毕业后在农村工作,故主张以农村标准赔偿谭志鹏的各项损失。谭志鹏作为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标准是依据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裁判要旨】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志鹏作为在校大学生,虽然其仍系农村户口,未将户口迁人学校,但谭志鹏已经稳定的在城市学习生活,其主要生活费均已发生在城市,故谭志鹏的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对原告谭跃红、吴春明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谭志鹏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夏达雄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辩驳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限被告联合财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谭跃红、吴春明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限被告夏达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谭跃红、吴春明各项损失 194713. 25 元。
【法官析案】
法律设立死亡赔偿金城乡标准的初衷是为了合理填补被害人的损失。法律之所以设立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而对两者的赔偿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随着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常年在城镇学习生活,其收入、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曾经以户籍为依据。一刀切。,遭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质疑,认为这是同命不同价,违背了社会公平,人为地制造不平等。本案中谭志鹏作为在校大学生,虽然其仍系农村户口,未将户口迁入学校,但已经稳定的在城市学习生活,其主要生活、消费均已发生在城市,故谭志鹏的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判断伤者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
民的依据,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受害者的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生活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更加准确的确定所要采用的赔偿标准。在校生日常生活已融入城镇,有着稳定的在城市学习生活,其身份、消费发生变化,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伤残赔偿金可按城镇标准。
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按城镇标准获赔,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具有前瞻性和公正性。当前随着农村居民向城市流动增强的现状,“同命不同价”。正在向有条件的。同命同价"悄然发生着转变,故对有关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在校生视为城镇居民能最大限度化解。同命不同价"的矛盾,符合国籍管理改革和发展的大方向,有利于司法公正。(案例选自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作者: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法院骆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