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关于误工及承包金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驾驶员和车主赔偿还是由保险公司赔偿?
【一审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被告陈志国驾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志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陈志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岳海清误工费4180元、运营承包费5244元,共计9424元;
2、驳回原告赵宝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上诉人陈志国诉称:岳海清的损失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未超过保险限额,应由人保北分公司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岳海清的误工及承包金损失均非间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岳海清误工费4180元、运营承包费5244元,共计9424元;
【法官析案】
关于误工费及承包金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法律尚无定论,法官理解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