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只要投保就进了“保险箱”了?错!事实上,出了交通事故,在很多情形之下,保险公司的商业险都是免赔的。小编这里整理了交通事故中车主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6种情况,一定要看!
1、未买交强险,车主需担责
案例
刘某驾驶无牌机动车与吴某驾驶的粤A牌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吴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由于吴某的车辆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故法院判决吴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刘某赔偿10万多元。
2、未买保险借给他人 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殷某驾驶粤A牌大型客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殷某所驾的客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殷某所驾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亦是该车的投保义务人,应依法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却未购买,故对该车发生事故给陆某带来损失,王某应与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借车人无驾照,车主要清偿
案例
程某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牌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粤B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程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是无驾照的程某驾驶的粤A牌车的车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应当知道程某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却出借二轮摩托车给程某驾驶,故罗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对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确定罗某对程某的赔偿责任中的30%承担清偿责任。
4、车辆有缺陷,指定情形车主需担责
案例
陈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赣A号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陈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赣A客车的车主为付某,该车只投保了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主付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维护负有保障义务,确保车辆行驶符合安全系数要求。付某将存在缺陷的车辆交给陈某驾驶,且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发生原因,故法院判决付某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
5、车主未保管好车辆,他人开车出事需赔钱
案例
车主叶某平时将车钥匙放在家中,叶某21岁的儿子叶军(化名)驾驶该车与行人华某发生碰撞,造成叶军和华某受伤,后来华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门作出由叶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明知叶军无驾驶证,未对车辆和钥匙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叶军驾车外出发生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叶某对儿子叶军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4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6、驾驶套牌车,车主或管理人要担责
案例
曾某驾驶粤X号货车与邓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交警部门作出由邓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经查,粤X号货车为套牌车辆。
经法院认定,判决曾某赔/admin/偿邓某的损失11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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