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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通事故中造成三人受伤,保险该怎么分?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153  2021-07-23

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保险该怎么分?小车和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三人受伤,其小车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该怎么赔付呢?万林律师所根据相关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日下午,梁某驾驶小型桥车自北向南方向行驶到盐步盐秀路时,遇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搭乘林某和陈某)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双方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和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梁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部责任,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和陈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事后林某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近端骨折,左三踝骨折,右前额皮肤挫裂伤。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评定为十级伤残,其后期医疗费不低于8000元,鉴定费2500元。其林某属非农业户。

随后,林某将梁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某各项费用:

1、医疗费:25311元

2、后续治疗费:8000元

3、营养费:200元

4、住院伙食费:50 元/天×住院29天=1450元

5、护理费:2030(根据票据计算)

6、交通费:400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62953.42元

32598.7元/年×20年×10%=65197.4

鉴定费:2500元

8、精神抚慰金:3500元

合计:108588.4


【律师解析】

本案事故是属于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小车司机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负此次事故的全主要责任,而摩托车主是非法营运、车辆超载,故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虽对此次事故没有过错,但其明知刘某是非法营运、车辆超载仍乘坐该摩托车,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环境中,应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的5%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在保险的范围内进行全部赔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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