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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因劳务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权就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要求雇主赔偿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939  2015-06-12
 一、基本案情张甲系被告朱某雇佣的司机。原告石某系张甲之母,原告杨某系张甲之妻,原告张乙系张甲之子。2011年4月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六环路内环38公里400米处,赵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前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张甲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后车)同方向由后驶来,张甲车前部撞赵某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张甲死亡。此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甲驾驶超载的后车进入小客车专用车道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驾驶超载的前车进入小客车专用车道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2011年5月,三原告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前车实际车主李某、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在该案中,法院经核实,三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675 959.24元。法院最终判决该案被告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1 256.24元。
三原告认为,张甲受被告朱某雇佣驾驶车辆,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三原告自行承担各项损失314 703元,该损失应由雇主朱某承担,后车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朱某及保险公司赔偿314 70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张某系被告朱某雇佣的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现三原告作为张某的近亲属,要求被告朱某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具体赔偿比例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为: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朱某已支付的27 993元应予以扣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再赔偿三原告各项损失192 299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二、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死者张甲的近亲属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主张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就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向雇主要求赔偿;如有权要求,双方的过错程度如何确定,与交通事故中确定的过错比例有何关系。笔者具体分析如下:
1、雇员有权就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向雇主索赔。本案审理过程中,雇员是否有权就交通事故案件中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向雇主索赔,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的,雇员可以选择向雇主或侵权人主张权利,但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之后,雇员对于另一方的请求权消灭。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二种意见认为,雇员有权就交通事故案件中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向雇主索赔。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学理上,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情形属不真正连带债务,即指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根据该理论,雇员无论是向雇主,还是向侵权人主张权利,都会导致全部债务消灭,因此只能择其一。但如上所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要件之一是多个债务人“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而且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采用的也是严格责任,除了雇员本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外,其他损失均应由雇主承担,因此雇员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
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情况有所变化。该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尽管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归责原则已发生变化,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是否仍然适用不无疑问。而且具体涉及到本案情形时,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雇员、雇主及事故对方当事人可能都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员只能向雇主主张权利,那么在雇主与雇员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何处理?同样,如果雇员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那如果雇主的过错,比如提供的交通工具有瑕疵,该过错又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2、雇员与雇主的过错如何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雇员和雇主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那么,雇员的过错如何确定呢?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已通过生效判决对雇员的责任做出了确认,因此雇员的过错应根据该生效判决确定。这种观点显然仍未厘清雇主、雇员及事故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这一起因雇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即:雇主与雇员的内部关系,及与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对外关系。前者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后者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理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分清事故双方的过错与责任,在这个层面上,主要考量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如是否违反了交通规则,如超速等,机动车制动装置是否存在问题,等等。在这一层面分清事故双方的责任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再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决双方的责任分担问题。因此,雇员在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的过错,是既包含雇员自身的过错,又包含雇主的过错的。
那如何确定内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呢?笔者认为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把握。就宏观而言,我们既要认识到《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意在提高劳务者本身的责任意识,但又要兼顾由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的平稳过渡,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微观而言,雇主的过错主要考虑雇主是否提供了不合格的劳动工具,如机动车的制动装置不合格;是否对雇员发出了错误的指令,比如要求超速行驶;是否对雇员提出了不合理要求,比如货物超载;是否未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等等。本案中,雇主朱某要求张甲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对张甲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监督管理之责,据此,法院判决雇主朱某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的损失。
撰写人: 奉一兵,男,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2007年进入通州法院工作,现任漷县法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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