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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819  2015-05-08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保险不够赔的情况下,执行肇事者的财产就成为关键的一环,有些肇事者的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交通事故的赔偿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肇事者个人债务?是否可以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万林律师所下面予以汇总说明。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分析:

    当肇事车辆用于运营能产生收益,并且车辆运营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费用时,此肇事车出事故的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双方名下的财产。

即说明肇事者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或妻一方在上下班、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其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至于何种情况下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各地法院也判法不一。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十三条对应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

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适用“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很少主动追究夫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中,如果保险不够赔偿或者不赔偿的情况下,原告方尽量将夫妻双方都作为被告,让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研究通过的(2011)苏民再他字第002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黄燕、季东谕、季连昌、朱允芹与杨水菊、陈丹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一案的复函》认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之债专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对于“运行利益”的认定,除了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运行为家庭带来的生活便利甚至享受。这种“便利”应涵盖日常生活的种种便利,如接送夫或妻一方上下班,接送小孩上学,为家庭购物等等。总之,机动车只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就应当视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享,所产生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配偶为责任主体。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已经列配偶为被告,且依据夫妻共同之债的法律依据要求配偶承担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运行利益是否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联性,并进行判断识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佛山万林律师所专注于处理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1号富荣大厦十楼1003室(佛山市中医院隔壁,旋宫酒店对面),咨询电话:0757-82252480,免费咨询QQ:80010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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