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1日中午,李某和其他工友在南海盐步某仓库装塑料休息时,遇某运输公司的司机驾驶其所有的车辆倒车,因司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躺在地上休息的李某,车辆轮子轧到李某左腿,致使李某左脚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认为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事后李某被送往南海区盐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远端不全骨折;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随后,李某将某运输公司和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费用:
1、医疗费(某运输公司已付)
2、住院伙食费:100元/天×60天=6000元;
3、护理费:100天×60元/天=6000元
4、误工费:2000元/30天×109天=7266.67元
5、交通费:500元
6、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及残疾鉴定费66697.4元
①32598.7元/年×20年×10%=65197.4元
②鉴定费:1500元
7、精神抚慰金:8000元
合计:94464.07元
【律师解析】
本案事故是发生在机动车和自然人之间,事故地点是在仓库内,属于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某运输公司的司机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肇事司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述赔偿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全部赔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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