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3日22时35分,郑某钊醉酒驾驶粤YEU6××小型轿车搭乘张某健、林某和潘某秋由广州往肇庆方向行驶,行至G55二广高速公路2693KM+200M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在第三条行车道内、由曹某进驾驶的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赣F7××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粤YEU6××号小型轿车上的驾驶员郑某仕和后排左侧乘客张某健当场死亡,乘客林某和潘俊秋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仕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进驾驶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是导致该起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无证据证明张某健、林某、潘某秋等三人乘坐机动车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
曹某进驾驶的赣F7××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第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郑某钊家属未向法院起诉,受伤者林某向法院起诉,放弃要求郑某钊家属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曹某进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林某在郑某钊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自负10%的责任,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林某236341.73元。
乘客张某健死亡,其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钊家属、曹某进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先予以赔付,超过交强险的部分,张某健自负10%的责任,剩下曹某进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30%的责任,郑某钊家属在继承郑某钊遗产的范围内承担70%。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健家属326119.42元,被告郑某钊家属在继承郑某钊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张某健家属591135.05元。
【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责任不代表赔偿责任,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郑某钊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进负事故次要责任,三乘客不负责任,但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违法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在判决赔偿时,张某健和林某在明知郑某钊醉酒的情况下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自负10%的责任。
2、在此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郑某钊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同车其他伤亡者可以起诉郑某钊的近亲属,近亲属在继承郑某钊遗产的范围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郑某钊家属如果通过起诉曹某进获得赔偿,那该赔偿款是否能作为遗产,用于清偿其他伤亡的赔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该案郑某钊家属未向法院起诉。
下载附件:交通事故责任方死亡,家属是否承担赔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