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谢某与肇庆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2013年11月10日,谢某游玩途中乘坐旅游公司安排的某运输公司的大巴车由梧州往广州方向行驶(肇庆某旅游公司将运输任务外包给某运输公司的大巴车),途径封开县G321线209KM+300M处时与第三者小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谢某受伤,交警判定大巴车与小车各负同等责任。谢某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救治,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被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
出院后,谢某为挽回损失诉至法院,谢某以肇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大巴车司机和车主运输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肇庆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1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应计入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为16万余元。法院认为,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旅游公司未确保谢某的人身安全,属于旅游合同违约。旅游公司赔偿谢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16万余元。
因此,谢某应得赔偿 16万余元。
【万林律师解析】
旅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旅游公司未确保谢某的人身安全,属于旅游合同违约。旅游公司负担赔偿责任。
本案谢某可以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起诉第三者小车,但大巴车多人伤亡,且小车的第三者保险不够赔偿,谢某选择旅游合同纠纷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载附件:旅游发生交通事故.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