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诱发其他疾病死亡,应如何计算赔偿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853 2021-07-23
案情:2013年08月05日09时,彭某驾驶粤EYF××行驶至佛山文华北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也行人孙某(75岁)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交通事故,佛山市禅城区交警大队认定彭某负全部责任。立即送佛山中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颈骨折;2、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3、原发性高血压病;4、快速房颤;5、心包腔积液;6、右胸腔少量积液;7、腹腔积液;8、冠心病;2013年10月22日8时许患者孙某突发晕厥,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孙某家属就理赔的问题与彭某和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后孙某家属在万格律师所的建议下做了“损伤参与度评定”,法医鉴定为:孙某的损伤与原有疾病均不是直接致死原因,但损伤对于孙某的死亡起到了加快、加重的作用。因此,综合评定损伤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及重要基础,其损伤参与度应占75%,原有疾病占25%。
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75%予以赔付。